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上规模工作的进行,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注销事务所的情况比较频繁。但是据反映:一些事务所在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设立分支机构中涉及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目前事务所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有限责任事务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合伙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因此,事务所应当了解相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以免遭遇不必要的法律制裁或者法律纠纷。
下面就事务所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作一介绍: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法定时效
(一)有限责任事务所设立登记的法定时效
目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设立的法定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公司预核准名称的法定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预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的法定时效:《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的法定时效
申请设立的法定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销登记的法定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合并、分立开始及其办理合并后公司登记的法定时效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有关债务公告的法定时效:《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合并、分立申请登记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
(四)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法定时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至34条,就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合并、分立变更的法定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变更名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解散清算开始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定时效
清算组成立的法定时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190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公告的法定时效: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解散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的法定时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宣告公司终止。不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法定时效
目前,《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伙事务所工商登记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设立登记的法定时效:《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申请成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该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登记的法定时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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